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11年06月15日15: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回扣);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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