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应符合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申请人本人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共同申请:
①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
②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
③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
④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
(2)租赁关系。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3)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申请户虽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请安置住房。其中,属承租公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后方可安置;其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下调一房型安置。
夫妻不能分开申请,居住在同一退管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