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意见,收获的20多万条意见中,就3000元作起征点一项,仅15%民众赞成,35%民众反对,48%民众要求修改。据悉,全国人大将于本月27日至30日再审草案。
各地收入情况各异,制定全国统一的起征标准,需要充分协调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实现二次分配公平。因此,拟定过程极为审慎,全国人大也希望通过网络征集民意的方式,最广泛地获悉不同群体的声音,事实上,本次修法收到的意见的确创下了历史新高。然而,梳理出的意见数据是否可以直接视为民意,其结论应否对个税起征点的确立起到实质性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讨论。
从意见的地区分布来看,排名意见数量前3位的地区分别是北京、广东、上海,提出了103317条,占43%;从月收入分布上看,3000元以上者提出了大部分意见,3000元至7500元的人群,提出了116848条,占全部意见的49%,而这其中收入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参与最多,提出了 61929条,占53%。
无论以地域还是收入水平为视角,反映出的数据都指向了意见的分布不均。而且不难发现,以3000元为界,此标准之上的参与人数居多,其中又以收入靠近3000元起征点的群体为众。也就是说,受3000元起征点直接影响的人,构成了意见提出的主体,他们也更可能占到了八成或修改或反对意见的主流。显然,那些收入远低于或远高于3000元的人,可能因为直接利害关系不大而疏于表达,意见倾向呈现的仅为部分民意。
可以设想,将个税起征点设定在4000元、5000元或6000元,也是同样的道理。任何一个起征点都对应了自身的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他们会自觉地表达更多意见,进而呈现的民意状况与现有民意状况或大致相似。可见,依民意调整起征点,其实很难达成民意共识。
退一步说,假如以一定起征点标准做一次全民统计,将多数人的赞成或反对倾向认作最终民意,那么依其设立的起征点标准是否就天然合理了呢?现代社会立法,一般来讲,都需要听取民意,确保法律条文不是脱离民众生活,使法律制定工作有更强的现实指向性。当然,民意对立法的影响程度,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具体法律门类,甚至细至个别条款而定,确保立法的科学、民主。
就个税起征点而言,目前征集到的民意状况,可能还不足以成为确定个税起征点的基础。事实上,确定个税起征点更是一个统计学问题。比如说,目前国民收入是个什么状况,高收入的有多少人,低收入的有多少人,他们在人口以及地域的分布情况,乃至国民实际生活负担情况等等,都应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在此前提下,在国民收入与生活支出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旨,从而确立个税起征点。当然,除此之外,国家意图等因素,也可能影响个税起征点的确定,但必须明确的是,个税作为一种调节税,主要是富裕人群而不是工薪阶层更应成为征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