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如何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的规定。
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注册。同时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说这种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这是商标注册不可缺少的书面文件,而且要规范地填写,也就是规范地提出申请,即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项规定说明了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这项规定也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了解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下面对商品分类表进行介绍,便于读者参考。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一个共同的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本条所称“商品分类表”指的就是该国际分类。实践证明,采用该国际分类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商标管理水平,有利于统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分类,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开拓国内外商品市场。该分类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主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用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主要有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主要有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除外),非手动农业机具,孵化器。
第八类主要包括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主要有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主要有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主要有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主要包括车辆,陆、空、海用装载器。
第十三类主要有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为乐器。
第十六类有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包括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有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有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有家具,玻璃,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包括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