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有关规则的规定。
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2类,制定了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按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三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二十一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商标法所规定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又比如,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要申请将一个服务商标既用于第三十六类的不动产事务方面,又要用于第三十七类的安装服务方面,或者还要用于其他的服务项目上,对于这种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就是要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样的要求目的是按商品分类注册商标和管理商标,有了商品的分类,商标的检索、查询、管理才能是科学的、有序的。我国有一百多万个商标,如果不采取分类的办法,将很难管理。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准确地辨明所要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它们所属的类别,然后按类别提出注册申请。所以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对商品分类表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