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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2011年06月20日08: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答: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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