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如何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答:税收代位权是指当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的税款不受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税收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第三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纳税人作出的行为。
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代替享有债权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将所欠税款收缴国库,减少税款损失,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1.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行使税收代位权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第二,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第三,需因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第三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第二,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方式,即由税务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进行。
5.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