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在行使税收检查权时应注意什么?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检查的要求,依法履行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检查专用法律文书。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体现,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