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哪些协助义务,违反规定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相互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主要包括:
1.《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纳税人存款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协助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案件涉嫌的人员的储蓄存款时,依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做出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查询、冻结账户和扣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做出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