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