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