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第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执行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正在被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被依法拘传或拘留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依法拘留的人;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第三,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能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提供最有力的辩护的缘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辩护人。因为证人、鉴定人和辩护人,在诉讼地位和职责上是不相同的,特别是当证人提供的证言或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证人、鉴定人同辩护人的职责便互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