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就诊时患者享有的权利

2011年06月20日14:0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患者首次就诊时同时伴有其它病症的患者,经治医生应当对其作出安排。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规定,病人就诊初期首次接诊的医生对患者就诊后的所有医疗内容负责。应当对不属于其专业范围的疾病作出 诊疗安排:对不属于自已专业范围的轻症病人作出进一步就诊的建议;对于危重患者,不能要求患者重新挂号看病,不能要求患者自已寻找对口专业医生进行诊疗, 而应作好会诊、转科或转院的安排。

  总之,首诊负责制并不是要求首次接诊的医生对于不属于其专业的疾病也应诊治,而是要求首诊医生应对不属于自已专业的疾病诊治问题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患有重症肺炎的临产妇,首先就诊于产科,产科医生在处理产科问题的同时,应当为患者的重症肺炎病情安排诊疗内容,进行重症肺炎的诊断和治疗。

  其它与首诊负责制相关的内容以此类推。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知识排行榜
医疗事故处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