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程序?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定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或减收委托代理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