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效力,只要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不论其采用何种形式,均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如在市场买菜、上商场购物等。口头合同虽然简便、快捷,但由于其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举证困 难,难以分清责任,因此,它一般在金额较小的即时交易中使用。而对于数额较大的经济业务或较为重大的民事活动,尽量采用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以 “白纸黑字”明确地记载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免得“口说无凭”。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法》第11条列 举了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几种。
合同自由是近现代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完全在于当事人的意愿。但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对于不能即时结 清的和标的金额较大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还特别强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 类合同主要有:
(1)不动产权利变动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
(2)知识产权合同和技术合同。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实施许可或权利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3)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
(4)对于需经登记、批准后生效的合同,也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
(5)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没有采用的,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但《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便是订立合同的推定形式中的一 种情形。
推定形式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发货,对方接受,即可推定为买卖合同成立;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合同成立;又如乘客乘坐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虽然双方之间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但依 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运输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