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对订立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一经生效,便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即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生效导致合同成立。
既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是最普遍的情况,但下面几种特殊情形也可以导致合同成立:
(1)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几乎同时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内容一致,且双方均不知对方向自己发出了要约。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 段,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推定双方互有承诺的结果,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2)同时表示。在直接对话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作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对于第三人拟订的合同草案,双方同时表示认可。
(3)意思实现。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 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或使用宾馆客房中的收费用品、前往收费停车场停车等,不需要 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打预付款、装运 货物、购买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