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履行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在于落实合同的内容,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内容主要约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 意味着当事人各自实现自己的权利,合同内容得以落实,合同目的得到实现。如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向买受人交付财产并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价 款,出卖人获得价款,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合同经过履行,实现了各自目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集中体现,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合同的订立、担保、转让和变更、解除与违约责任等均是围绕合同的履行展开的,为合同的履行服务的。 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债权得到实现;合同转让和变更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更好地履行合同;违约责 任的约定是为了促使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的作用也正是在于,以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地履行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通过合同关系的不断产生、不断履行和不断消灭,实现社会流转。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 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履行合同,使履行无任何瑕疵,当事人给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的宗旨和法规的规定。
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 补充性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由 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或合同终止后,互相协作、互相帮助,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