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合同继受
企业法人常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合并或分立,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会引起其主体资格、法人财产等方面的变化,其合并或分立后,对外债权债务如何承担,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有专门规定。这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称为合同继受。
(一)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吸收一方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法人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合并后,合并企业取代原法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主权利、义务转移,从权利、抗辩权也随之转移。这种转移是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的,不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也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分立,一种是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派生分立,是指在不消灭原法人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将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法人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有两种情形:
(1)约定承继
即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哪个法人承继债权、债务。
(2)法定承继
在债权人、债务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时,分立的法人为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