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对这一原则在第133条作了规定。所有权保留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 形之一。《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需要提醒的是,这一 条款的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具体权利设定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防范出卖人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 的风险,一旦发生买受人不履行清偿价款义务的情形,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收回标的物,它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