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合同。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赠与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诺成、单务、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行 为系无偿行为,允许赠与人在合同成立后因自身原因撤销赠与,方显公平,否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然而,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 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
赠与财产已交付并转移其权利,意味着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财产已部分交付并转移权利的,该部分财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就该部分财产赠与任意撤权。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是否已转移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