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和组织工会,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其自身地位及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均作了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有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可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务派遣单位由于将职工都派遣出去了,职工很分散,所处的环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组建工会的,即使组建了,工会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劳务派遣工尽管在接受单位工作,但不是接受单位的职工,且涉及到工会会费等问题,因此劳务派遣工一般也不被允许参加接受单位的工会。实践中,解决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由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工会,并在用人单位成立分工会,与接受单位的工会合作一起搞活动;第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接受单位工会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第三、接受单位允许一定工龄的劳务派遣工加入接受单位的工会,但这种方式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有的还遭到正式工的反对。作为工会会员,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为了更好地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加入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群众性,它是按照自由原则由劳动者参加或组织起来的,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依法履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利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5)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支持和帮助职工进行诉讼。工会法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
(7)工会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会法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我国,停工、怠工事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相当部分是由于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答复,职工所采取的消极做法。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社会安定。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较多,比较熟悉和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也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矛盾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协调,有利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