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