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