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罪的区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本罪行贿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我们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名由“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管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务,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的本质上是不同的。1、本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