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一)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务、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务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务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务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