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1995年2月21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保卫干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利用各种形式和传播媒介公开宣传,不仅全体人民警察要熟悉《规定》,而且要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规定》,对监外犯罪从严管理。对正在监外的犯罪,要按照《规定》的内容,重新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尽可能做到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不漏管、不失控,并且管严、管住。要按《规定》要求,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根据案情罪犯的表现以及监管需要来选择、确定监督考察小组的成员,建立考察档案,加强对监外的这几种罪犯的管理。 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中的“其它”主要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向境内外发表文章、绘画、诗歌、词句、雕塑、签名信、公开信、宣言、标语、传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