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既遂和未遂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务或非国有单位财务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国有)财务或非国有单位的财务。如果已实际控制了,即为既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务后,是否将财务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务或非国有单位财务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务或非国有单位财务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务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