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贪污罪

2011年06月23日08: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此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利;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务流转事务的权限;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务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务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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