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代理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时,遇到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两个罪名区分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这两个罪名在量刑幅度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就是如何认定爆炸性物品和危险物品。
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苯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种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
“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由此可见,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是:
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
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