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得行使询问证人的权力。但是要注意将侦查阶段作为侦查手段的询问证人与其他诉讼阶段,其他诉讼主体对证人进行询问的区别。如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向证人询问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辩护人依法向证人收集证据材料等,都与侦查阶段的询问证人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关于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及时了解证人的情况,侦查人员一般应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等必要的情况下,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安全,防止证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才能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这是法律关于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方式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同一案件若有几个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个别询问,即不能采用"座谈会"的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询问,更不能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书面证词。个别进行询问,还有利于证人在没有干扰的情形下充分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令证言尽可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4.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障证人如实陈述的一项程序性保障。所谓要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明确告知证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
5.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一般应先告知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问明其来源和根据。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楚,不得用提示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询问未成年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证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6.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完整地记载证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对书面证言仍然需要进行口头询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