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法意见》
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调解书无需当事人签收即可生效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嗣后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的(该种情形可以不受简易程序的限制);
其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
除此以外,其他所有民事调解书仍应适用“签收”生效。可见,“签收”生效是原则,“签字”生效是例外。
调解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由书记员记载调解活动的文字记录,是由法院内部掌握存档,对外不具有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