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居住地不真实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是地址,人民法院能不能直接原因上述法条呢,笔者认为不妥。
所谓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即无法确定具体要向谁主张权利,对于这种没有明确讼争主体的情况,定纷止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才要依法予以驳回。而如果有适格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是应该予以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