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人身伤害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后来,在1988年的时候,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由此可以看出,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