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费由业主共同承担。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建立经常性经费的保障,建立经费筹集的长效机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从公共收益中获得经费保证。物业服务费是因为物业服务机构为业主共有部分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将物业服务费也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中,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然后统一付给物业服务机构,而不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直接向业主收取。因此,物业服务费用也应当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预决算,向业主公开,受业主监督。
显然,业主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有保障义务,同时也有监督经费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