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2011年06月23日15:49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收养手续知识排行榜
收养手续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