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