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要各自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登记作为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所有收养必经的程序,也就是说所有的收养都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①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成年人的,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民政部门登记。②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公证。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明材料。①收养申请书是表明收养人进行收养的意图,并对今后的行为作出一定承诺的正式文件。收养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不虐待和遗弃被收养人以及抚育被收养人的承诺等内容。收养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②收养目的是否正当;③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等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