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收养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收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丧失父母,或者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又或者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无力抚养的,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但如果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被收养人系收养人的继子女,且经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即使其生父母有能力抚养,或者被收养人年满l4周岁,也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例如,姐姐收养妹妹的子女,即便该子女已年满14周岁,或者该子女的生父母,即妹妹有能力抚养子女,收养行为也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2)收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本人无子女,也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值得注意的是,单身无配偶的男子如果要收养女性,他们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除非其收养对象是该男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比如,一般而言,一名35岁的单身男子不具备收养女孩儿的资格,但却可以收养其哥哥10岁的女儿,虽然他们之间仅仅相差25岁。
此外,如果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其无子女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收养人是华侨,想要收养自己姐姐的女儿,即便自己已育有子女,也不受影响。
与之类似,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甚至可以收养多名,并且不受收养人条件,以及送养人抚养能力的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年满14周岁。
(3)送养人须具备相应条件。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但如前文所举,如果送养人拟定的收养人是自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或者是子女的继父母,即便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也可以实施送养行为。例如,姐姐可以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弟弟收养,即使她本人有能力完成抚养。但反过来,如果在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她却不能将儿子送给单位同事收养。
(4)除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经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外,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只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自愿即可。
(5)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共同送养,但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共同收养。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收养关系只对收养一方有效。
(6)收养关系的解除需满足相应的条件。通常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首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其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再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最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