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被派外出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在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属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伤情形。
我们认为,像这样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
1、《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列举排除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此项规定属于工伤的排除性规定,既然没排除,就应当属于。
2、《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包括三个事实要件: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时间系因公外出期间;三是原因系工作。
3、《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法,在法律条文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作出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的理解,这符合该条例的立法宗旨。
从民法原理上来分析,员工因公外出的,本质上也是在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属于直接受益人,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单位理应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