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被继承,首先有必要对股权的法律含义作出界定。关于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含义,《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学术界,对股权的表述和界定也不尽一致。如“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江平著《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99页)、“股权,又称股东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台湾郑玉波著《公司法》,三民书局出版,第106页),“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王亦平、马强、王轶著《公司法理与购并运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60页)等。这些表述较为概括,但都认为股权是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笔者结合有限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包含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公司是人资合一的市场主体,成为公司股东有几个条件,一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而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这一点可见股权是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对公司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这种权利也可谓是股东通过使公司赢利而转化为股东收益的财产权利;第二个条件就是涉及股东的人格权问题。能否一起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同舟共济,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虽然这并不是法定的条件,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所应遵循的程序的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公司法》对股权中所包含的人格权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