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不良资产后能否再次起诉债权人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996年3月,石来安等5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千年健公司,后向银行贷款25万元,到期未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千年健公司被判归还贷款本息。199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千年健公司倒闭,担保人被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又将债权拍卖给佳翔公司。佳翔公司在申请法院执行无果后,又以石来安等5位股东虚假出资、不及时清算及银行提供虚假存款证明为由,将千年健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原告的起诉行为,使得经由法院裁判生效的债权重新回到审理阶段,违反了上述原则,应予驳回。(高 晋 张 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