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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2011年06月28日10: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就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婚姻一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人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迫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且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四、对包二奶的理解与处罚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曾讨论得非常激烈,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包二奶”是一个新词,“包”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而在此处是约定俗成的意思,亦如包车、包场等,是商品化的概念,是一种金钱与美色的交易。“包二奶”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

  包者与她人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对此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重婚,同时我们不应简单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的事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促进社会稳定。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重婚罪的法定有效证据

  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但在取证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困难,因此律师建议:

  重婚罪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又与他人结婚的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二 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自己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 方已经结婚而与他结婚的;犯罪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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