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应由哪一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件受理。需要处理的,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若涉及离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但在取证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困难,因此律师建议: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又与他人结婚的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二 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自己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 方已经结婚而与他结婚的;犯罪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