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条件(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必须履行的手续(1)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定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 (2)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以上两个包括收养条件和收养必须履行的手续是我国的法律对收养孤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