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何规定与要求?
根据我军的性质、任务等特点,军队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时,对现役军人处理婚姻关系,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军事院校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许婚姻。
(二) 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以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伤残人员可作特殊处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三)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港澳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四) 军队干部申请结婚,应经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欲结婚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五)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从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作出合理的选择。申请离婚者须经过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