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自诉破坏军人婚姻案?
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叫作刑事自诉案件。根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第1条第5项的规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依照《具体规定》第132条,在掌握被告人是明知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同居或者长期通奸情节恶劣等,从而构成破坏军人婚姻刑事案件时,被害办或其法定代理人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要求。如果被告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进行强奸、拐卖的,则不属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不能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刑事自诉,应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同时诉状应该递交给破坏军人婚姻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人是军人的,应向军事法院递交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