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决依据是什么?
总括性原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以及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对于子女的抚养主要考虑子女年龄,父母各方给孩子提供的成长环境谁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