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生情况变化抚养费还能要求变更吗?
一方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外负担的合理要求。这种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协商处理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父方或母方有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其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其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决定减少或免除给付。所谓在特定情况下,一是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二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但是必须明确,它仅是实际给付的变化,而非法定抚养义务的解除。因此在减、免事实根据消失时,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无力负担该项费用,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经济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时,应恢复给付,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