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当确有必要时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是正常现象。父母双方的协议变更应当准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在变更子女直接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的,应另行起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