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法院是这样认定房产的归属的:
1、 对期房:若期房是在婚前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房本是婚后下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很不公平的。
房产证是婚前下来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的还贷,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2、 若只有一处房子,谁获得房产而给另一方相应房款?一般从保护女方的利益和抚养孩子的角度考虑。但,一方在京有自己的别的房产,则房子给对方,这样,双方都不存在居住的困难。
3、 若双方条件相同,又都想获得争议的房产。则竞价。谁出的价钱高,归谁。这也不是什么创新,法律明文允许。
4、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改。则参考房改政策而定。
5、 还有这样的现象,不多,但有。购房时,夫妻在房本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结婚时,这房产夫妻还有分割的权利吗?没有。这不是夫妻财产了。